商标变更
 
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商标名义/地址变更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
2、另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3、倘若有他人申请贵公司商标三年停止使用而对贵公司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局所有相关的商标文件都会通过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地址邮寄给贵公司,如由于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商标局的文件将不能送达贵公司,贵公司的商标有可能因此而被撤消(已有因此原因商标被撤的先例)。
 
商标变更所需文件
 
1、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变更申请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盖鲜章的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地址);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商标变更程序
 
      商标变更完成所需的时间大约为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分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变更证明。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概述
 
      商标转让可以让受让方快速获得商标权利的一种途径,转让方将商标出售必经之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有效期内,将权利依法律程序,将权利转到另一方。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商标局规定的格式文件:申请书、委托书;
3最新的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4根据国家商标局要求决定提供公证书。
 
注意事项
 
1、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应该与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所签字或者盖章保持一致;
2、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由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3、撤回转让申请,需转让方与受让方两方同意,方可撤回转让申请。
4、转让方需要在主体资格存在时与及商标权利有效时进行办理转让;
5、受让方如果是个人,经营范围需要与商标权核定商品相关;
6、转让方应保证在转让期间,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7、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转让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若要求提交公证书,需急时办理公证;
8、转让所需时间6—8个月左右。